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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安监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进行的安全生产培训,并经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颁发上岗证,特种作业人员经政府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爆破员、押运员、保管员、驾驶员经公安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有关人员和员工必须经过市、县或本单位组织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在购进、销售、储存、押运、运输过程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经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
2、安全管理的基本宗旨是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经营工作全面负责。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5、民用爆破器材储存总库、应严格按GB50089-2007标准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
安全管理通则
安全管理通则,是根据我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点和行业大量的事故教训;也是本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基本要求,是为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它是安全管理者在购进、储存、运输、销售、押运、过程中对安全管理原则的具体化,也是全体员工在各个环节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准则。为此,特制订本通则。
本通则适用于本公司的全体员工和外来进入库区的各类人员。
1、严禁烟火:禁止携带任何取火用火进入禁火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库区周围在规定的范围内禁止烧荒、烧纸、开山放炮、燃放爆竹烟花;禁止易燃易爆品靠近热源,火源及露天存放;在易燃易爆建筑物内和室外规定的距离内焊接用火,必须经专门检查并到分管安全部门办理动火证。
2、进入库区的一切人员都必须详细登记进入人数,不许超过库区定员人数。
3、严禁携带枪支弹药及与无关的易燃易爆品进入库区,严禁私自动用,买卖易燃易爆品。
4、未经国家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5、严禁转让、出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购买、押运、运输。
6、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制止一切违章行为是每个员工的崇高职责。
7、民爆物品在操作各个环节中严禁撞击,敲打、抛掷、拖拉、翻滚和剧烈摩擦。禁止使用易发火的黑色金属及其它硬质材料工具。
8、凡进入库区人员,不准携带小五金;禁止穿钉子鞋、高跟鞋、拖鞋及易起静电的化纤衣服;不准带手机或关闭手机;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女工长发必须全部压入工作帽内。
9、严禁工作中擅离职守,互串、睡觉、争斗及做工作无关的事情。
10、严禁上班前,上班时饮酒。
11、严格执行库房的定员定量制度。禁止超员、超存量;严禁超载、超速运输。
12、库房内外必须整洁,清除一切与生产无关的物品,严禁乱堆乱放或散置民爆物品,废品应集中到专门贮存的库房,严禁废品乱堆乱放。
13、一切电气设备、设施、线路应符合《民爆器材设计安全规范》要求,未经特殊批准,不准带电作业。
14、建筑物应按《(GB50089-2007)》规范要求设置避雷装置。
15、贮存、运输危险爆炸物品的设备、工具、用具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