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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2年1月
目录
第一章 信托业务概要 3
第一节 信托产品要素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 信托资金退出方式暨贷款还本付息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 信用增级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 资金监管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交易对手基本情况 3
第一节 项目公司基本情况 3
第二节 集团产业介绍及担保能力分析 10
第三节 项目公司供热收费权确认 14
第四节 信托资金使用 15
第三章 还款能力分析 3
第一节 还款来源 3
第二节 还款能力分析 19
第三节 现金流平衡计划表 21
第四章 风险分析及对策 22
第五章 尽职调查 25
第六章 信托经理 3
第七章 结论 3
第一章 信托业务概要
新华信托拟与锡林浩特市鑫晨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晨新能源”或“项目公司”)合作设立“新华信托鑫晨新能源供热项目贷款资金信托”,信托贷款用于鑫晨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新建供热管网及换热站建设以获取收益。
第一节、信托基本要素:
一、项目名称:新华信托鑫晨新能源供热项目贷款资金信托。
二、项目公司:锡林浩特市鑫晨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三、信托规模:6000 万。
四、信托期限:24个月,项目公司满18个月可提前还款。
五、信托报酬及相关费用:信托报酬为信托规模的 % /年,信托计划生效后按年向项目公司收取。银行保管费:按《保管协议》的约定,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取0.2%作为保管费用支出。代理收付费:由项目公司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其它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评估费用、印刷费用等费用除项目公司另行支付外,由信托报酬承担。
六、投资者预期收益:11%/年,信托计划生效后按年向项目公司收取并分配给受益人。
七、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受托人单一信托资金用于向鑫晨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经营城市供热项目进行项目贷款。信托贷款用于鑫晨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新建供热管网、换热站建设,以获取收益。
第二节、信托资金退出方式暨贷款还本付息方式
一、项目公司按年支付贷款利息,并于每个信托年度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部分贷款利息用于支付信托费用。
二、信托生效满12个月对应日前10个工作日,借款人支付第一年的贷款利息以及归还20%的贷款本金;满18个月对应日前10个工作日,借款人归还30%的贷款本金及对应的6个月的利息;满24个月对应日前10个工作日,借款人归还50%的贷款本金及对应的第二年的利息。以上相关内容以上报的信托文本内容为准。
第三节、信用增级措施
土地抵押:
鑫茂集团提供名下房产进行第二顺位的抵押。该房产位于塘沽区新港路1111号,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46-08-28”;房屋产别为其他房产,钢混结构,主体二十二层,位于第一至二十一层,建筑面积共计17337.99平方米,设计用途为非居住,现用途为商业及写字楼。根据天津杰诺德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9月28日预评估报告,总价值28594.8万元。
2008年鑫茂集团与第一顺位人天津市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经营性物业贷款,贷款金额1.2亿,期限8年。
抵押物
名称
抵押人
位置
面积
(平方米)
估价(万元)
抵押率
土地
鑫茂集团
塘沽区新港路1111号
17337.99
28594.8
30%
详见附件《塘沽区新港路1111号房地产初评结果报告》。待公司通过后,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