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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1)
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
登记注册: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有关文件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
入资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方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合营各方如违反规定,视合资企业自动解散,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将作出直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告。登记主管机关对合营各方不按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注册资本的行为将给予处理。
年检制度: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合营各方认缴出资情况,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其他登记事项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经营期限内有抽逃注册资本、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
监督管理: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不在或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薄,对合营各方未按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监督企业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监督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并按期缴清注册资本。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以下规定:
劳动管理规定
劳动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从用工之日起,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被招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的招聘、辞退和辞职
招聘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数量、条件和方式。但禁止招用童工,也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国家禁忌的工作。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外地人员,按其隶属关系分别向区、县、局申报,或者由市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劳动局申报。外国籍人员、台、港、澳居民在京就业需在市劳动局办理《准许就业许可证》。
辞退
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在15日内办理移交其职工档案关系的手续。由于企业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职工并支付其补偿金。
劳动保护
工时休假制度: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须安排劳动者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严格执行我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要有配套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和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
指未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来中国的外国人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汇的,依法纳税后,可以直接汇出或者携带出境;是人民币的,依法纳税后,可以持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依照《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