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中的定义根据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37—87)将住宅建筑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 多层;7~9为中高层;凡超过100米均为超高层。
联合国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将 高层建筑按高度分为四类:(1)9~16层(最高为50米);(2)17~25层(最高到75 米);(3)26~40层(最高到100米);40层以上(即超高层建筑)。
日本建筑大辞典将5~6层至14~15层的建筑定为高层建筑,15层以上为超高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