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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1总则
1.1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所有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1.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制度落实的各项规范措施,鼓励安全生产方面的科研、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显著成绩或抢救人民生命财产避免事故发生做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企业制度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各项制度,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1.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常务领导,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储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生产标准。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承运危险货物必须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明确托、承运双方责任与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明由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名称、种类、特性、包装标准、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等。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虽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从营业收入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职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
本单位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