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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利五金制品公司管理制度规范(22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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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铭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二○○四年元月

二、基 本 制 度

第一章 员工手册
一、总则
1.1 为了便于员工对公司的基本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并在工作中能认真执行,以维护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手册。

1.2 制订本手册的指导思想: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把正面的教育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相结合,培训和造就一支纪律严明、工作有序、团结协作、文明有礼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企业奋斗目标的实现。

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2.1 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同事和睦友善,互相帮助。

2.2 员工必须有爱厂如爱家的意识,树立“公司为我,我为公司”的企业文化理念,忠于职守,服从主管领导,认真负责,快节奏、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3 管理阶层须以身作则,待人、处事公允,不得以职权谋私;要保持应有的信息畅通。

2.4 公司实行分级管理、逐层负责制,一切事务应循级呈报,不得越级(特殊情况除外)。

2.5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未经批准,各种图纸、资料、文件等不得擅自出借、窃娶亦不得透露他人;对因透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2.6 树立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节俭意识。严格遵守品质管理之工作指示;遵守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促进生产、提高效益;厉行节俭、降低物耗、杜绝铺张浪费。

2.7 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防火。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或非法物品进入工厂(宿舍),如有发现应立即向当班主管汇报。

2.8 禁止私藏、偷窃公物。个人、合伙、教唆或协助他人的盗窃行为,一经查获罚款和即时开除外,必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司物品出厂须办理物品放行手续,私人物品须经保安查核报行政部批准后方可带离工厂。

2.9 遵守“6S”规定,维护公司形象。员工进厂内均须穿着工衣,佩带厂牌证件;爱护公共卫生、注意个人卫生;保持工作、生活场所整齐、洁净。爱护厂区内外的树木、盆景、花坛等美化设施,违者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10 讲文明、礼貌。员工在对外营业窗口或其他对外交往中,应坚持热情礼貌的工作态度,接听电话用礼貌语:“您好,铭利公司”;客人来访,笑脸相迎,请字当头,热情接待:客人辞行,以礼相送,须说“再见,欢迎再来,一路顺风”等;洽谈业务,说话和气,举止大方,处事慎重。

2.11 员工在厂内、宿舍区不准有赌博、集会、哄闹等影响公共秩序的不良行为。在工尝宿舍无论公私原因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双方给予解雇,严重者开除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禁止员工在工作场所吸烟、吃零食、用餐、饮酒、接待亲友、粗言秽语或作出任何不道德行为。

2.12 任何有损公司形象、信誉之言论及怠工、罢工等不当行为均不能接受,一经发现,将受到处罚;对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13 员工对公司制订的管理制度如有不同意见的建议,可以在执行制度指令的前提下,向行政部和负责公司管理的上级提出。

2.14 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纪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或检举权利。

2.15 公司对员工之表现均记录在案,表现突出对公司有贡献者,将加薪晋职;犯规者予以行政或经济处罚。

三、聘用制度
3.1 各部门需招聘人员,必须填写《招聘申请表》交行政部审核后呈总经理批准。部门已满编需先呈批增编。

3.2 行政部根据招聘人员的条件通过社会招聘、学校招聘或员工介绍等方式招聘所需员工。

3.3 应聘者必须提供真实的个人证件、资料。应聘者应提供的资料有:身份证、学历证、健康未婚证(节育证)复印件,工作简历及标准照片。若日后呈报有关身份的文件有更改应通知厂方。如发现提供造假证件、不真实工作简历,公司有权执行开除或其它处分。

3.4 应聘者须填写《应聘程序记录表》,详尽身份、工作经历和待遇要求等事项,经行政部初试合格后推荐到用人部门进行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考核。文员、司机、保安及一般勤杂、学徒人员由行政部直接推荐到相关部门进行专业考核。

3.5 由部门主管(或其指派人员)对应聘者进行专业知识(技能)考核,并如实填写考核内容、结果,主考人(部门/经理)在《记录表》中如实填写综合评估结果及录用意见。行政部根据部门综合评估排序,结合公司薪酬制度决定录用人选,并通知被录用人员。所定录用人员待遇明显高于公司同类人员或录用副主管级以上人员需先呈报总经理批准。

3.6 新员工均需接受3天厂规厂史、安全生产、岗位相关知识等内容之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否则辞退。培训期间新员工由行政部负责管理。

3.7 新员工到岗后由部门负责安排“上岗培训”,内容为岗位工作程序、相关作业指导书、岗位相关技能。新员工入厂七天内为适应期,因其技能及其它因素被辞退或离职者,公司不予计发报酬及其它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