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为统一中国石油油气田地面设施标识,体现中国石油油气生产企业形象,制定本设计规定。
1.2 本设计规定是在总结各地区公司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编制而成,并遵循《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视觉形象手册》(以下简称《视觉形象手册》)的相关规定。各地区公司应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
1.3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陆上油田、气田和滩海油气田陆岸的地面设施标识设计,人工岛和海上油气田参照执行。
2 基本规定
2.1 本设计规定遵循《视觉形象手册》中的基本要素进行编制。
2.2 本设计规定主要明确了油气井、站场建构筑物及设备、工艺管道、架空线路及标识牌的标识规定。
2.3 标识的设计遵循简洁、经济、适用原则,标识应设置于地面设施主视方向的醒目位置。同一站场内标识不宜多于3—4处。
2.4 同区块油气田站场建(构)筑物的颜色宜统一,站场内建筑物门窗的颜色应统一。
2.5 有围墙的站场:外墙标识彩带,站内位于主路口的主要建(构) 筑物标识彩带,其它建(构) 筑物不做标识;无围墙站场:建筑物外墙标识彩带。
2.6 在装置区内仅对成组设备中醒目的设备进行标识,在罐区中对主要罐体进行标识。同区域内相同规格罐体标识应统一。
2.7 管线及设备涂色应遵循《油气田地面管线和设备涂色规范》(以下简称《涂色规范》),道路部分标识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