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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磋商是买卖双方为买卖商品,对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协商以达成 交易的过程,通常称为谈判。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 节。因为交易磋商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没有交易磋商就没有买卖合同。 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合同的签订及以后的履行,关系到 双方的经济利益,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 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1、邀请发盘(询盘) 2、发盘 3、还盘
4、接受 5、签订合同 6、合同的履行
1、询盘
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
品的有关交易条件。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
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
称作询价。
在国际镐易业务中,有时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
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
虑接受与否。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探询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
不限于一人,发出询盘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
单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
2、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
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
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
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1)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面简称公约)第14
条第一款对发盘的解释为: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
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
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
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对于这个宣
言,可以看出一个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写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
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出发盘。
b、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
发盘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
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按照当
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方已经确
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c、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中
的列的条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d、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上述四个条件,是《公约》对发盘的基本要求,也可称为构成
发盘的四个要素。
(2)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
受盘人时生效”。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
人改变主意,或情况发生变化,这就必然会产生发盘的撤回和
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
念。撤回是指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
效。而撤消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
效力。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
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
时到达受盘人”。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
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是,
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a、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
的。
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
发盘的信赖行事。
这一款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发盘人规定了有效
期,即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以其它
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如在发盘中使用了“不可撤销”字
样,那么在合理时间内也不能撤销。二、是受盘人有理由信赖
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动。
关于发盘失效问题,[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
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这就是说,
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的内容,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
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此外,在贸易实务中还有以下三种情况造成发盘的失效:
a.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撤销该发盘。
b.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c.其它方面的问题造成发盘失效。这包括政府发布禁令或限制
措施造成发盘失效。另外还包括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特殊
情况。
3、还盘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
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
来,就构成还盘。
还盘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确使用“还盘”字样,有的则不
使用,在内容中表示出对发盘的修改也构成还盘。
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
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4、接受
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
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
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对有关接受,问
题在[公约]中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
a.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
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
一个条件是相呼应的。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表示发盘
人愿意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
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盘人做
出,才具有效力。
b.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
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另外,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
c.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就是说,接受应是无条件的。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
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
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
的接受,而属于还盘。
d.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
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约
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消或修
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
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
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的的接受通知有时晚
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
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
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
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a.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
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b.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
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