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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兴为业采矿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1页).rar
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
一、安全检查制度
一、每月至少由矿长组织、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以及安全管理部、技术部、调度室、采、掘、通风、机运队队长参加的一次全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编制整改方案,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二、每旬由分管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管理部、技术部、调度室、采、掘、机运、通风队队长、技术人员对井下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落实到责任人,限期整改。
三、日常的安全检查由每班的矿级带班领导、带班队长、安全员、瓦检员负责。值班人员每班值班时,必须对井下各作业地点、各系统进行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进行处理。
四、各生产班组在作业前,必须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小班电工、瓦检员、作业班组安全班长自查当班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向安全员、队长、值班领导和调度室汇报。由队长或分管矿长及时组织处理。威胁安全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五、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一时还无法整改的作业场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得作业。
六、矿井安全检查及日常安全巡回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进行综合管理,跟踪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对责任单位不按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任务的,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