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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doc).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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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8/25(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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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电力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doc).rar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深化员工动态管理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规范企业内部待岗、下岗(以下简称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促进企业内部员工合理流动,结合公司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待岗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因机构调整、任务变化、考试考核等原因短期内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三条  下岗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长期未能竞争上岗,或者因违规违纪等原因受到处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电力公司直属各单位(含控股公司)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长期职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二章  待岗、下岗员工的范围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待岗范围:     (一)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种上岗考试不合格的员工;     (二)在企业年度绩效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员工;     (三)在企业人力资源优化组合、竞聘上岗中,未被组合或聘用的员工; (四)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和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未持有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员工; (五)因企业机构调整或任务变化未能上岗的员工;     (六)严重违章或一年内重复发生一般违章的员工;     (七)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待岗员工。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下岗范围:     (一)待岗期满,仍未重新上岗的员工;     (二)因违反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受到处罚且下岗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     (三)因违章造成人员责任事故或在一年内重复发生严重违章的员工: (四)违法、违规、违纪受处分而下岗的员工; (五)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下岗员工。 第三章  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及工资待遇     第七条  待岗、下岗员工均实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待岗员工人事关系不变,由原所在部门管理。下岗员工由各企业人力资源、教育培训部门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