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 提要 介绍了合同法的概念、订立的基本程序、基本原则、基本形式与主要条款,及合同订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基本知识。重点阐述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合同的订立、履行与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介绍了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 本 章 内 容 6.1 合同法概述
6.2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
6.3 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 6.1 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概念
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1.1合同与合同法 6.1.1.1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2.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愿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4)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 1.合同法的概念
狭义合同法专指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我国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一系列民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6.1.1.2合同法 2.《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新出台的《合同法》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共23章、428条。
《合同法》总则包括8章,分别是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和其他规定,共129条。 《合同法》的分则包括15章,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合同法》附则只有1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实施日期,届时废止原有的3个合同法律。 订立合同的程序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合同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这一过程一般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6.1.2合同的订立 6.1.2.1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 2.承诺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发出,但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做出承诺除外。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的内容在《合同法》第12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工程合同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招标文件、投标书、规范与图纸、设计变更等方面的内容。 6.1.2.2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的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6.1.2.3合同的基本形式 缔约过错责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它包括合同不成立缔约过错责任和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
缔约过错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6.1.2.4缔约过错责任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
缔约过错责任还包括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机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对合同的生效规定了三种生效的情形:
1.成立生效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批准登记生效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6.1.3合同的效力 6.1.3.1合同生效的条件 3.附条件生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