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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促进水运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中的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第三条 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中实行项目报建、资信登记、开工报告、招标与投标、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制度,使市场管理覆盖所有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并覆盖水运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 在水运工程建设中,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应积极采用国内外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大力推广计算机应用技术,积极推行GB/T19000-ISO9000族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TQM)活动。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方可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并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定; (二)负责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开展各项市场管理和执法活动: 1.对建设单位的项目报建进行审查; 2.对从事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登记; 3.对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资格、招标结果进行审查和批复; 4.对开工报告进行审查和批复; 5.接受行政复议并作出处理; 6.对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和质量监督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 7.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格)管理; (四)水运工程的造价管理; (五)水运工程的合同管理; (六)定期发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息。
第八条 国家立项的水运工程(包括支持系统中的有关工程项目)由交通部管理;其他大中型水运工程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地方立项的小型水运工程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内的其他水运工程,由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分级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水运工程,也应执行上述两款的规定。
第三章 项 目 报 建
第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实行项目报建制度。项目报建是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准备情况和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资格、能力、信誉的确认。 水运工程项目报建使用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十条 项目报建的条件 (一)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工程项目资本金已落实; 3.具有与所报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标底与组织评标等能力;不具备前述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 4.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立项的批准文件; 2.获得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3.建设资金已纳入投资计划; 4.具备与建设有关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项目报建管理 (一)建设单位必须在发布施工招标公告15天前,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建表后15天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同意报建; (三)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发布项目报建信息。
第十二条 未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组织施工招标,更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章 资 信 登 记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实行资信登记制度。资信登记是以资质管理为基础对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历、业绩、技术和管理水平、信誉等综合能力的确认。 水运工程建设资信登记使用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十四条 申请资信登记的条件 (一)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下列资质(格)条件: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交通行业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证书或临时监理资质证书; 4.咨询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三)申请单位必须具有近5年从事水运工程的业绩、信誉评价及证明。 (四)申请单位3年内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能够反映从业单位技术和管理水平的证明。
第十五条 资信登记管理 一级(甲级)以上及中央各部门直属二级(乙级)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信登记,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查登记。 其它二级(乙级)、三级(丙级)和四级(丁级)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信登记,由注册地所属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并报交通部核备。 新组建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信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资信登记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时由原审查登记的部门进行复审。 在有效期内,对业绩、信誉不佳等造成不符合资信登记条件的单位取消其资信登记。 交通部及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发布资信登记公告。
第十七条 交通部及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资信登记材料30天内必须给予书面答复,同意登记的,应给申请单位颁发资信登记证书。
第十八条 未进行资信登记的单位不得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在申请资信登记过程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和弄虚作假;禁止伪造或使用伪造的资信登记证。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任务委托给未经资信登记的单位。
第五章 勘察与设计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勘察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勘察文件应同设计文件一起编制、一起报批。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 (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遵守交通部《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和《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支持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遵守交通部《部属单位小型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标准、规范、定额; (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实行审批制度,按国家现行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或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其他部门审批的应按 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修改及概算调整报原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 (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标准、规范、定额,并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审查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严禁无证和越级进行勘察设计,严禁出卖图签。
第六章 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施工招标与投标执行交通部《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设计招标与投标、监理招标与投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招标文件审查制度,招标文件编制要执行交通部《港口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和《内河航运建设土建工程招标文件范本》;严禁将工程肢解后招标。招标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资格预审通知)前15天按 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招标文件后15天内给予批复,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 水运工程施工投标,实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制度,在投标资格预审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后5天内,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全部投标单位名单及初审意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10天内批复,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投标单位名单发售标书;否则,建设单位可以按所报名单发售标书。在招投标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国有大中型水运专业施工队伍。
第二十七条 评标原则 (一)报价合理,施工工期合理; (二)施工组织和方案可行,施工进度安排科学; (三)有保证工程进度、工期和质量的施工设备及管理、技术人员; (四)有经过认证批准的与项目规模一致的项目经理; (五)施工单位积极推行GB/T19000-ISO9000族标准,或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
第二十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结果应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报报告后30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招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泄漏标底,不得在开标后压价,不得附加不合理(带资、垫资等)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
第三十条 水运工程投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不得采用向招标单位或有关人员行贿、给回扣等手段招揽工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 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不得出让资质(格、信)证书以及营业执照、银行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