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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轮胎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轮胎产品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3
2.认证模式 3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
3.1认证申请 3
3.2产品抽样检测 4
3.3初始工厂审查 5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
3.5获证后的监督 6
4.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8
4.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8
4.2认证证书格式 8
4.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8
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9
5.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9
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9
5.3 加施方式 10
6.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0
7.收费 10
附件1: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申请单元划分 11
附件2:轮胎产品关键零部件清单及质量要求 13
附件3: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纲要 14
附件4: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5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摩托车轮胎。
2.认证模式
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认证申请
3.1.1申请单元划分
3.1.1.1原则上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系列、同一结构可为一个申请单元。
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申请单元划分》。
3.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申请方的注册证明材料;
商标;
主要原材料供方一览表、质量管理文件、支持性文件目录;
4. 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安全性能指标规定;
5. 产品的结构、技术参数描述:斜交胎或子午胎、有内胎或无内胎、规格、层级、负荷或负荷指数、速度级别;
6.生产/检测所需的主要设备、仪器清单;
7.其它资料。
3.2产品抽样检测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厂审查。根据需要,产品抽样检测和工厂审查可同时进行。
3.2.1抽样原则
样品应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经工厂的质检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抽样人员由认证机构指定。
注: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3.2.2 初始认证的抽样规格选定:
在每一申请单元中,根据申请的规格数量进行样品抽取。申请规格数量在5个以下(含5个规格),随机抽取一个样品;申请规格数量在5-10个(含10个规格),随机抽取两个样品,以此类推。
3.2.3 抽样数量
类 别
抽 样 数
轿车胎(斜交/子午)
3套
微型汽车轮胎(斜交/子午)
3套
轻型汽车轮胎(斜交/子午)
3 套
中/重型汽车胎(斜交/子午)
2套
摩托车胎
3套
3.2.4产品标准及检测项目
3.2.4.1产品标准
汽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GB9744
《轿车轮胎》GB9743
摩托车轮胎: 《摩托车轮胎》GB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