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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济南舜华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北京博思智联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下述项目的管理咨询,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项目名称:
本项目名称为“济南舜华园管理提升常年咨询服务”。
2.咨询服务内容、形式和要求:
详见《济南舜华园管理提升顾问服务常年合作建议书》(见附件一)。
3.履行期限及甲方协作事项:
3.1 履行期限:自2002年 1月1 日到2003年12月31日。
3.2 甲方按乙方的项目进程相关要求提供协作事项。
4.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4.1 本项目的咨询费用为2002年度人民币23万元整,由甲方向乙方支付。2003年度的咨询费用,在2002年底前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4.2 2002年度咨询费用的支付方式:
4.2.1 第一季度乙方提交绩效优化方案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用3 万元人民币;第一季度结束前3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用5 万元人民币
4.2.2 第二、三、四季度,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0日之前,甲方支付给乙方咨询费用5 万元人民币。
5.权利与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 有权在符合本合同第3.2、4.2、5.1.3项的情况下要求乙方按时完成咨询课题。
5.1.2 有权要求乙方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5.1.3 按本合同规定协助乙方的工作,保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有效。
5.1.4 在乙方按时、按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前提下,按本合同第4.2项支付咨询费用。
5.1.5 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完成全部咨询工作,甲方有权依照合同第6条违约责任的规定对乙方予以处罚,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5.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2.1在乙方按时、按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的前提下,有权按本合同第4项收取咨询费用。
5.2.2有权按自己的工作方式、方法,独立地进行咨询。
5.2.3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5.2.4 在甲方符合本合同第3.2、4.2、5.1.3项的情况下,按时完成咨询课题。
6.违约责任
6.1 除本合同有约定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否则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6.2 若甲方无故未按本合同第4项支付报酬,则除应继续支付未支付的报酬外,应向乙方承担未支付报酬的10%的违约金。
6.3 在甲方履行了符合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若乙方未按时完成咨询课题,则甲方
可扣除应支付剩余报酬的10%,并要求乙方尽快完成咨询课题。
6.4 若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则乙方不退还已收取的费用;若乙方擅自变更或解
除本合同,则乙方退还所收取的费用。
7.本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计划书、备忘录等形式对具体项目实施、预算等进行协议修改、变更。除此之外,未经双方达成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合同;如双方在阶段性成果存在原则性分歧,双方可在该阶段协议终止本项目并解除本合同。
8.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应真诚合作,若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应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本合同的附件与咨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本合同于2002年1月日在签署。
双方代表签章、盖章
甲方: 济南舜华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博思智联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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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账号:
户名:北京博思智联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富华大厦营业部
账号:71103-1-01-824-000230-31
行号: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