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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抗震减灾工作管理,落实抗震减灾措施,提高公司综合抗震减灾能力,确保一旦发生大震或突发性地震,能够有组织、有计划、有准备地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抗震减灾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地震烈度、防震要求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制定了抗震减灾工作任务,组织机构,职责要求和奖惩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抗震减灾工作管理。
第三条抗震减灾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常抓不懈”,各项措施要与安全生产、减灾救灾措施相结合,与公司生产、建设规划相结合,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断增强企业综合抗震能力(即工程的抗震能力,救灾设施的应震能力,职工震时的应变能力),在遭遇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内的突发性地震时,工程基本不破坏,不发生严重次生灾害,能维持或很快恢复生产,职工生活基本正常。在遭遇超过企业设防烈度(8度以上)的突发性地震时,如果工程遭到严重破坏,也要防止严重次生灾害(火灾、水灾、爆炸、溢毒、放射性物质辐射)的发生或有效地防止次生灾害的蔓延,为迅速恢复生产创造条件。
第四条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必须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负责做好抗震减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抗震减灾的法律、法规、条例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积极采取先进的抗震减灾技术,坚持不懈和有效地提高职工抗震减灾综合素质,全面增强公司防止和减轻地震减灾的综合能力。
第五条公司所属职能部室、二级单位都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公司抗震减灾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全公司职工应自觉遵守公司抗震减灾各项管理制度并负有责任和义务。
任务
第六条公司抗震减灾任务分震前预防、震时应急救灾和震后(即解除强余震预报)恢复重建三个阶段,以震前预防为主。
第七条震前预防工作
(一)编制、实施和修订公司和二级单位抗震减灾规划;
(二)建立以现行生产体制为基础的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制定公司各级职能部门、生产岗位和各专业指挥系统(生产系统、工程系统、医疗救护系统、通讯系统、治安保卫系统、生活服务系统、交通运输系统、宣传教育系统、消防灭火系统、行政管理系统)的抗震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培养一支抗震减灾技术队伍和管理队伍;
(三)制定公司和二级单位抗震减灾对策和应急措施;
(四)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应按现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标准设计,满足本地抗震设防的要求。对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它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五)保证救灾设施(消防器材和设备、备用电源、通讯、救护、抢修器材和设备、道路等)处于随时可启用的完备状态;
(六)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地震及抗震减灾知识;
(七)制定关键要害岗位震时操作要领和避震措施,确定职工避难场地和合理疏散路线;
(八)制定震时生产、建设、生活物质调配及运输预案;
(九)开展科学研究,解决公司减轻震害损失的难题;
(十)做好抗震防灾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适时派出专业人员参加各种类型的抗震减灾学术交流会,了解国内外最新抗震减灾信息,掌握新的抗震减灾手段,提高公司综合抗震防灾能力。
第八条震时应急救灾工作
(一)地震发生后,按地震应急反应实施方案,公司抗震减灾体制中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应立即主动到岗,实施指挥和救灾工作;
(二)保证通讯设施完好,内外、上下主要信息联络畅通;
(三)及时、准确实施震时安全生产或安全停车预案,以及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或控制次生灾害蔓延的紧急处置措施;
(四)根据灾情及时启动实施消防、医疗救护、人员疏散、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抢险抢修和物质供应等应急预案,努力保证人员和生产安全,维持好社会秩序;
(五)及时实施防余震的紧急措施,在地震部门解除强余震预报以前,组织专业人员对建(构)筑物进行鉴定,确认其抗震性能良好后方可使用。对可能造成扩大灾情、次生灾害蔓延和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以及可能成为恢复通讯、供电、供水、供气和交通的关键设施应果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险和抢修;
(六)及时向天津市人民政府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报告灾情,合理争取外援或执行援外任务;
(七)做好恢复生产前工程设施的严格检查。
第九条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一)妥善安置受灾人员;
(二)迅速实施震损工程临时性加固、封闭或拆除。凡经鉴定需要拆除的工程要经公司抗震减灾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固定资产项目还要报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审批;
(三)进行灾情调查、评估、统计、核实和抗震救灾总结,并上报公司抗震办公室;
(四)在总结抗震救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发展编制恢复和重建的规划与计划;
(五)生产系统破坏较轻的,应组织力量迅速恢复生产。破坏较重的,其恢复及重建规划需经专家论证,报公司抗震减灾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组织
第十条公司和各二级单位抗震减灾组织应是平震结合、完整有力的综合抗震减灾组织指挥体系。
第十一条公司抗震减灾工作,由经理直接领导下组建的抗震减灾委员会负责。经理任委员会主任,主管公司抗震减灾工作副经理任常务副主任,公司副经理、总会计师、工会主席、副总工程师任副主任,机关相关职能部室部长任委员。
第十二条公司抗震减灾委员会下设常设的抗震减灾办公室(简称抗震办),挂靠在设备管理部,负责公司抗震减灾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检查和总结工作。抗震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职或以抗震为主的兼职岗位人员,确保抗震管理工作岗位不空、工作不断、力度不减。
第十三条公司抗震减灾组织体制由公司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组成。公司各二级单位要成立相应的抗震减灾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抗震减灾工作并贯彻落实公司抗震办有关抗震减灾工作的指示、安排、计划及措施。各二级单位要指定专职或兼职抗震减灾工作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