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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储存非人工制冷、非剧毒的石油、化工等液体介质、容积100m3及以上的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其他金属储罐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部门应加强储罐全员、全过程管理,保持设备完好,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以达到储罐使用寿命长、维修费用低、综合效能高的目标。
第四条各部门应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不断提高储罐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储罐管理是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常压储罐的管理工作,在公司主管设备副经理的领导下,依据总部、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常压储罐管理网络和管理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不断提高常压储罐的运行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司设备管理部职责
(一)、公司设备管理部是储罐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储罐管理的制度、规定、规程,制定公司常压储罐管理制度。
(二)、组织或参与储罐设计、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三)、组织建立和健全储罐技术管理档案。
(四)、组织编制和审核公司年度储罐修理计划及检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针对储罐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技术攻关,推广应用
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不断提高储罐的技术管理水平。
(六)、组织编制和审核储罐设备的更新计划,参加新、改、扩建项目中储罐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组织储罐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负责储罐管理的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
第七条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严格执行总部《常压储罐管理制度(试行)》及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储罐操作工艺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 不违章指挥储罐的
进出料操作,确保储罐正常运行。储罐应定期检查或检修时,负责储罐
的清罐具体时间安排,达到检查或检修操作的条件。参加新、改、扩
建项目中储罐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协调与生产相关联的问题。
第八条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职责
严格执行总部《常压储罐管理制度(试行)》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储罐安全运行。负责制定罐区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审定各类储罐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或督促罐区隐患整改工作。参加新、改、扩建项目中储罐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和落实安全、环保、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组织或参与储罐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事故档案。
第九条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储罐设备技术业务管理,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有关储罐管理的规章制度,编制本部门的储罐管理细则。
(二)、负责编制和审核储罐修理、防腐、检测年度计划,审定储罐更新改造方案、检修方案和定期检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针对储罐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技术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不断提高储罐的技术管理水平。
(四)、参加新、改、扩建项目中储罐的设计图纸和方案审查、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三查四定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储罐备品配件、防腐方案的技术管理,组织编制并审定备品配件计划, 审批储罐附件、配件、防腐涂料的选型,负责储罐附件、材料、配件、防腐涂料采购前技术谈判和签订技术协议。
(六)、建立健全储罐台帐、附件台帐、技术档案,及时更新储罐技术档案中各种检查、维护管理、检修等记录内容。
(七)、组织或参与储罐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负责本单位储罐管理的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章储罐的设计、安装与验收
第十条储罐设计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有关部门应对设计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十一条储罐设计方案应符合最新版本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达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应根据储罐储存介质的性质、种类,合理选择储罐的结构形式。
第十二条储罐设计应根据当地地理、地质条件,同时根据公司生产、销售对储存量、周转量的具体要求,确定合理的罐容。
第十三条合理选择罐体及有关部件的材料、罐底基础的处理及综合防腐蚀措施,达到储罐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要求。
第十四条储罐应配备完善的液位指示、报警系统及相应的辅助设施。
第十五条储罐安装与防腐蚀工程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有良好业绩的施工单位。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储罐安装与防腐蚀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同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理。
第十六条储罐安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编制施工方案,经使用、设计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场施工。
第十七条现场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和安装方案的要求,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理。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中间环节进行质量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新建或改造的储罐,必须按照《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28-2005)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二十条储罐在交付使用单位前,验收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全部整改并经所有参加验收部门确认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章储罐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储罐的使用和维护应按照《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中的《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维护检修规程》(SHS01012-2004)的规定执行,加强对储罐使用和维护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储罐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当储存介质或运行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对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及时进行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