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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北京西城金融大街33号B座12层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做好国家储备棉的储存工作,确保国家储备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储备棉管理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甲方储存在 库内的国家储备棉,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储存数量和地点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国家储备棉吨,具体存储仓库、重量、等级见附表。
储存期限
储存期限以棉花到达乙方所管理仓库的货场或专用线起,至国家储备棉全部出库为止。
甲方责任和权利
1.根据国家储备棉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国家储备棉安全管理制度和入出库及其它业务操作办法,并提供给乙方执行。上述管理制度及其它业务操作办法在储存期间如有新的变化和要求,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负责将国家储备棉入出库计划、入出库公证检验计划及时通知乙方,供乙方管理之用。
3.有权利对乙方储存的国家储备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有权利要求乙方及时处理。
4.按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接收、管理国家储备棉的相关费用。
5.甲方负责对储存于乙方的国家储备棉投保险。
乙方责任和权利
1.严格执行国家储备棉和《棉花储备库管理办法》,并根据《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直属库内部管理制度》和《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各岗位职责》等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制订储备棉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确保国家储备棉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储存安全。
2.按甲方要求,商检过磅码单需一式三份,一份交商检,一份交总公司,一份随货同行。承储库按甲方要求,建立国家储备棉台帐并及时报送。负责按规定程序申报、协调、办理储存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储存国家储备棉的审核工作,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3.协调当地铁路运输等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及出库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4.乙方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要与所受托管理的国家储备棉任务相适应,履行国家储备棉安全保管职责,及时向甲方反映国家储备棉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按甲方要求解决问题。
5.国家储备棉储存期间,如发生火灾、盗窃、霉烂变质、虫蛀鼠咬、数量短少、弄虚作假、私自调换棉花,以及其它保管不善等情况,给甲方造成不在甲方投保的保险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对属于甲方投保的保险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责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提供保险公司所要求的理赔证据材料;如因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理赔证明材料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不得以储存国家储备棉的库房和国家储备棉对外质押、担保、销售或清偿债务。
7.储存库法人单位如有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可能,或者有改制重组(包括合并或者分立)计划,应当提前书面告知甲方。
8.保证乙方的库房及其他设备处于适于储存棉花的良好状态,对甲方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应按甲方要求及时解决。
9.保证每天接货能力至少 600吨,出库300吨。不论何种情况,在接到总公司书面通知后按要求做好出入库工作。
费用及结算
入库费用。以甲方下达的《国家储备棉入库通知书》
及乙方出具的《国家储备棉入库单》的重量为依据,甲方按每吨
元的标准支付入库费用。入库前期甲方按入库总量预付一部分入库费用,入库结束后据实结算。
2.出库费用按每吨元在出库工作完成后支付。
3.配合公证检验费。在乙方库公证检验的,由乙方按不高于每吨 元的标准收取配合商检费用,甲方在与乙方结算货款时一并结算给乙方。
4.保管费用。国家储备棉储存期间,甲方按每吨每年
元的保管费用标准支付给乙方,按实际库存重量逐月计算,按季支付,在国家财政资金到位后及时支付。库存数量按月初库存和月末库存平均计算。
第六条 凡达不到承诺要求的,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二个附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
方应各自履行或者对照履行其中适用于本方的规定,甲方应参照附件的规定要求和监督乙方的储存管理工作,乙方应参照执行附件中关于直属库的管理制度。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执行到乙方仓库无库存、甲乙双方费用结清时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