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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川南酿造有限公司
产品经销协议书
(07版)
编号:
产品经销协议书
甲方: 四川省川南酿造有限公司
地址: 眉山市诗书路南段365号
电话: 0833-8291888
传真: 0833-8291666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主要业务联系人:
电话: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秉着“互惠、互利、平等”的原则,就甲方产品
经销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信守:
经销区域及渠道的确定:
1、乙方的经销区域: 省市(地区)县(区)
2、乙方的经销渠道: (【 】打√为选择,不打或打×为不选择)
K/A渠道
【 】卖场 (连锁或单店) 【 】 连锁超市 【 】 连锁便利
终端渠道
【 】区域型综超【 】小区或路段超市【 】农贸、夫妻店
流通渠道
【 】批发市场
子区域分销
【 】子区域市场分销【 】子区域市场零售
特殊渠道
【 】餐引渠道【 】校园渠道
说明:(对上述的补充)
3、乙方不得超出上述1条所描述区域渠道进行甲方产品的销售行为,否则视为窜货。
4、对窜货的认定:
A、经销商A超出其范围到B经销商区域(有B经销商已经销售范围)内进行车配,人员推销的行为。
B、经销商A在自然流通状态下(批市)以低于公司指导价的价格向B经销商区域内的下级商销售的行为。
C、对于已经选定了的区域及渠道在本协议签署三个月内没有操作、在操作中无法提供良好的销售服务、或所选渠道覆盖没有达到甲方的要求的;经甲方授权其他经销商操作,则不视为窜货。
D、对于窜货的处罚:第一次书面警告;
第二次罚款10元/件或对其进行提价;
第三次取消总经营权,取消所有承诺的销售支持。
5、对于跨地区的全国或区域联采全配的K/A连锁店,按区域总部所在地的经销商优先操作为原则,若区域总部所在地的经销商在甲方规定的时间未进店或未达到甲方的价格及品项要求的,甲方可授权其它经销商操作。对于不须联采全配的,甲方根据实际经销商的销售服务情况进行授权。
6、对于跨区域和区域联采的超市,乙方在报店时,必须和甲方沟通,保证全国报价的统一,如未沟通擅自报店,除甲方取消对其的各项支持,情节严重者取消经营权。
乙方经销甲方的产品范围:(【 】打√为选择,不打或打×为不选择)
酱
品
系
列
川南
系列
(1)
【 】风味豆豉 300 【 】辣肉丝豆豉300【 】老四川香辣香 270 【 】爆椒牛肉260【 】宫保鸡丁260【 】干煸辣肉丝260 【 】川妹子 260
【 】 油辣椒250 【 】美之味牛肉酱240
川南
系列
(2)
【 】风味豆豉 210【 】风味豆豉 210(07新品) 【 】牛肉末豆豉210【 】牛肉油辣椒210【 】川南辣子鸡 210 【 】川南牛肉酱 210
【 】川南辣四川 210 【 】干煸辣肉丝210 【 】川南脆辣椒200
老干爹
系列
【 】风味豆豉 300【 】辣子鸡300 【 】辣三丁290 【 】香辣脆290
【 】风味豆豉210 【 】辣子鸡210 【 】辣三丁200 【 】香辣脆200
【 】川南小菜牛肉酱240【 】香脆多(钟形瓶)210【 】满口香(钟形瓶)210
【 】油炸辣子(钟形瓶)210 【 】牛肉酱(钟形瓶)210【 】油炸辣子150
【 】豆瓣酱450【 】麻辣酱(彩盖)420【 】成都味香辣酱(塑)420【 】麻辣酱(塑盖)420【 】优质麻辣酱420【 】麻辣鲜360
【 】麻辣酱360 【 】火锅底料360 【 】川味油辣子350【 】麻辣鲜240 【 】麻辣酱240 【 】口杯香辣酱225
【 】麻辣鲜230(新品) 【 】四川麻辣酱230(新品)
袋装佐料、
底料系列
【 】酸菜鱼佐料300【 】鱼酸菜(红)200 【 】鱼酸菜(绿)200【 】水煮活鱼150【 】麻辣香水鱼150【 】麻辣香鸡150【 】三鲜火锅佐料150
【 】麻辣烫底料150【 】火锅佐料150【 】川味油辣子100
小
菜
系
列
228调味
泡菜系列
【 】老妈腌菜 【 】黄花什锦【 】麻辣三丝【 】爽口菜 【 】开味菜
【 】红油榨菜【 】红油豇豆【 】下饭菜【 】红油春笋(普)【 】红油春笋(精)
160调味泡菜系列
【 】爽口菜芯
120调味
泡菜系列
【 】老妈腌菜 【 】黄花什锦 【 】麻辣三丝 【 】爽口菜 【 】开味菜
【 】红油榨菜【 】红油豇豆【 】下饭菜 【 】麻辣萝卜干【 】红油春笋(精)
80榨菜系列
【 】川南榨菜 【 】五香榨菜 【 】口口脆榨菜 【 】麻辣萝卜干
【 】麻辣海带丝 【 】学生营养榨菜
330瓶装系列
【 】爽口下饭菜 【 】开味菜 【 】川南泡菜【 】黄花什锦 【 】红油豇豆
【 】香辣盐菜 【 】爽口菜芯
在合同期内,若甲方推出新品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
若甲方选择乙方进行新品的销售,甲、乙双方应签定《新增产品经销协议》作
为本协议附件。
如甲、乙双方未有签定《新增产品经销协议》,即使乙方销售,甲方可授权
其他经销操作。
甲方在与其他经销商合作前应通知乙方,乙方应努力配合甲方工作。
乙方在选择的品项范围内,在三个月内并未将其推向其经销渠道,(或连续
三个月并未进此单品),甲方有权给予第三方操作。
三、 价格:
供应价为全国统一价格(甲方产品价格含代办运输费用)。
甲方价格调整前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执行甲方提供的指导价格,乙方在报任何产品进店前应经甲方同意方可报价,对于全国性及区域性K/A店经销商向对方报价前须经得甲方营销总监同意后方可报价。(书面同意)
对于上述第3条违反者,一经发现,本合同立即终止,乙方自愿放弃所有甲提供承诺的尚未兑现的销售支持,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市场损失。
四、付款方式:乙方确定为 客户。
(一)一般客户:款到发货。
(二) 联销客户:乙方须在年 月日前支付甲方专向资金 万元,每月从当月1日开始直接根据定单进行发货,每月在28日前补足当月发货款。若未能在28日前补足当月发货款,则取消季度返利。
五、 销售支持:
(一)进店支持
A.支持标准:
1、甲方支持乙方K/A、甲方指定的部分B类店50%的条码费用的支持。
(限 产品)。
2、甲方不支持乙方条码费用的产品有:
若乙方未经过甲方的书面批复或未按批复意见进店,甲方有权取消支持。
3、其它通路费用甲方均不予以支持。
4、(备注)
附件: K/A、B、C、D店甲方的定义:
(1)K/A店定义:
·以(连锁或单店)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卖场(综合性超市、仓储店)或连锁超市(一般家数在50家以上)、连锁便利(一般在200家以上)为主零售。
·产品在其的销售行为可影响区域范围内其他零售店产品经营的。
·全国性K/A、区域性K/A、地区性K/A
部分全国性K/A名单:沃尔玛、家乐福、麦得隆、家世界、易初、乐购、大润发、百佳、农工商、新一佳、人人乐、好又多、欧尚
区域性K/A店:其店铺跨地级市。
地区性K/A店:其店铺在本地级市。
B店为单店卖场5000平方米以上区域型卖场,或连锁超市在20家,便利在50家。
C店为单店或连锁的区域超市,行为经营规模一般(单店一般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连锁超市家数20家以下)
D店为单店小超市、夫妻店。
B.进店行为的认定:
乙方在进店前需详细填写甲方统一格式的《K/A进店申请表》以传真、邮寄等方式送达甲方,经甲方批复后书面回传方可操作。
对于未经甲方书面批复或未按申请上甲方同意的价格、品项进店的甲方则取消对乙方的支持,并可授权第三方操作;批复有效性的确认以甲方《经销商说明书》所述为准。
乙方进店后凭下述依据进行费用承兑:
⑴、超市开据给甲方的支持费用的正规入场费用发票(金额为总进店费用)。□
⑵、超市开据给乙方的正规入场费用发票复印件。(如乙方一次性多个厂
家需注明单品数,自行注明无效,如单独进场则必须注明“川南”品牌)。□
⑶、对方超市确认后的送货单及超市订单(同时有效)。 □
⑷、甲方产品购物小票(须POS系统机打原件)。 □
(5)甲方批复的其他内容。
(备注)
注:口内打√的为必须提供的相关资料连同甲方批复的《K/A进店申请表》传真件和批文要求的其他手续等资料邮寄给甲方,缺少上述任何一项要求提供的依据甲方对费用均不予以承兑。
C、费用的兑现:
经甲方财务部门认定后的入场支持费用,甲方以货补的形式按认定后的费用根据乙方每批汇款订货额(需甲方核定)的 %的标准进行兑现,兑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