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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28).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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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4-10公布2006-06-1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
4 许可程序…(4)
4.1 申请和受理……(4)
4.2 企业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
4.4 审定和发证……(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 企业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
5.3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
5.4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7)
6 证书和标志 ……(10)
6.1 证书……(10)
6.2 标志……(11)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1)
8 收费 ……(12)
9 工作人员守则 …(12)
10 附则……(12)
附件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3)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机动脱粒机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机动脱粒机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型式的机动脱粒机产品,包括由电机或柴油(汽油)发动机驱动或由拖拉机动力输出驱动的各种型式的谷物、稻麦、玉米等农作物机动脱粒机械。产品单元及型式的划分见表1。

表1机动脱粒机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及型式划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型式全喂入机动脱粒机
简易式

半复式

复 式半喂入机动脱粒机
简易式

半复式

复 式

2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以及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