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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结合宁波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市区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是申报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条件之一。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区是指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
第三条成立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和建立评审验收专家库。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由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总站)、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宁波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科技园区建设局的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建管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四名,由市安质总站、招标办、监察支队和科技园区建设局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名,由上述五家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职责:
1、审核批准年度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工作计划;
2、选聘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验收专家;
3、审核批准年度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审核批准撤消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称号;
4、研究分析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选的有关事项。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处。
评审办公室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定期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工作;
2、实施调查研究,负责草拟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的相关文件;
3、负责对选聘的评审验收专家的管理工作;
4、负责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5、核发“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参选工地”匾牌;
6、负责筹备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年度表彰会议。
评审验收专家库由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科技园区建设局(以下统称为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从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组成。审评验收专家由评审办公室在检查前从评审验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条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市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评审数量不多于申报总量中规模和评审时间符合规定要求的工地数量的85%。
第六条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一般为10月份。
第七条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工地经公示后,由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评选的工地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2、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3、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4、市区6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
5、18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25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6、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7、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九条申报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未发生违反市场行为问题被市建委行政处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