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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_有关事项(doc 30).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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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第四章浙江省建设厅文件
关于印发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检验批检查用表》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
建设部颁布的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为确保新版规范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便于实际操作,根据其条文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我厅委托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专家编制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验批检查用表》(以下简称《检查用表》),作为我省使用新版规范的配套用表统一格式。现将《检查用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用表》使用范围广,专业要求高,技术性强,是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在我省使用的唯一配套用表,任何其它格式的检查用表均不应采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转发给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并督促各工程建设有关主体在施工质量验收过程中严格执行。

二、《检查用表》是工程建设、监理、施工三方主体在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验收中必须遵循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依据。凡从事与工程施工及工程质量管理有关的每个技术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并理解掌握。

三、为便于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该表,我厅决定将全部检查用表汇编成册,按企业所在地,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分发到各有关单位,并按不少于以下规定的册数配备到各有关单位。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从事工程质量管理的人员、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每人一册;
2、具有特、一、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每家不少于30册,三级企业不少于15册;具有与房屋建筑有关的一、二级专业承包(包括兼营)资质的企业每家不少于15册,三级企业不少于10册;
3、具有甲、乙级房屋建筑专业监理资质(包括兼营)的企业每家不少于15册,丙级企业每家不少于10册;
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建设单位可按实际需要的册数配备。

《检查用表》汇编由省标准设计站统一印制发行,收取成本费。各市可与省标准设计站联系。

四、《检查用表》汇编是一本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工具书。由于启用日期已近,时间较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分发,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做好配备工作,保证将该《检查用表》汇编及时配备至各施工现场和有关人员。《检查用表》汇编配备后,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过程中所需采用的单位检查用表,各单位可自行到省标准设计站购买。

联系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章钟,电话:0571-85068044;
省标准设计站:陆新民,电话:0571-85153247,地址:杭州市安吉路20号。

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验批检查用表汇编(另寄)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抄送: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省建设厅文件
浙建发[2002]193号

关于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002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2版)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为有利于提高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确保全面准确执行该系列规范并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部分规范的部分条款和样表作进一步修改和补充,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2版)配套使用规定,现即发给你们,请督促工程建设各相关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1、检验批合格的标准
2、相关样表及填表说明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检验批合格的标准
一、《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第3.0.14条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其中允许有偏差的项目,每项均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不能有严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3.0.6条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其中允许有偏差的项目,除有特殊要求外,每项均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不能有严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第3.0.5条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其中允许有偏差的项目,每项均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其最大偏差不应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证明文件。

四、《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8.0.5条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其中允许有偏差的项目,每项均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不能有严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4、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取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五、《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13.0.4条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其中允许有偏差的项目,每项均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其最大偏差不应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倍,且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装饰效果的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六、《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第3.0.19条